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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布于2022-7-19 12:31 176 次浏览 0 位用户参与讨论 [复制链接]
以虚构“特效药”方式,

骗取老年人看病钱

——被告人王某玉、滕某华、赵某、郭某杰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玉、滕某华、赵某、郭某杰事先预谋,购买20余元一斤的中药材黄芪并进行包装,谎称其为特效药“参福平”(或“参福康”),而后在街头寻找独自行走且看起来身患疾病的老年妇女,由王某玉或赵某上前搭讪并推荐上述特效药能治疗该被害人所患疾病,搭讪成功后,滕某华负责吹捧特效药的效果,取得被害人信任,之后几人带领被害人到事先约定好的地点找郭某杰购买该特效药,根据被害人的经济状况售价1000元至4000元不等。有时被害人身上无足够现金,被告人会跟随被害人去其家中取现金。诈骗成功后,四人平均分配诈骗所得,搭讪成功的人每次多分100元,去被害人家中取现的人每次多分50元。四名被告人以上述方式,于2021年3月至7月,诈骗十名被害人,合计金额32700元。


2021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玉、滕某华、赵某、郭某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二)裁判结果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玉、滕某华、赵某、郭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普通中药材黄芪冒充特效药并夸大药品功效,高价出售给被害人,即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方法,骗取十名被害人财物人民币32700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玉、滕某华、赵某、郭某杰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玉有劣迹,被告人滕某华有前科劣迹,赵某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具有诈骗老年人及多次诈骗的从重处罚的情节,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四被告人经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王某玉、赵某、郭某杰已赔偿十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受害人谅解,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滕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查获在案的作案工具中药黄芪及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三)典型意义
我国人口老龄化正在逐步加深,老年人的人口比重也在不断加大,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对于健康养生的需求、对于祛病强身的渴望比以往更为强烈。犯罪分子正是掌握及利用老年人的这种需求与渴望,实施诈骗并屡屡得手。本案系四被告人合伙以普通廉价中药材冒充特效药进行诈骗的案例,四被告人诈骗得手正是利用了老年人对于祛病强身的渴望。


在此提醒广大老年群众擦亮双眼,提高诈骗防范意识,切勿轻信街头出售的“秘方”“特效药”,这些所谓的“秘方”“特效药”,只不过是诈骗分子为疯狂敛财所编造的谎言。广大老年朋友如有治疗疾病或保健需求时,应遵从医嘱或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物、保健品,避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如发现上当受骗时,应当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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